发布日期:2025-05-16 21:51 点击次数:197
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是保证食用农产品来源可追溯的重要手段期货配资平台哪个好,也是保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案件详情
近期,三水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发现乐平镇某水产档经营的“大口黑鲈”恩诺沙星、磺胺类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涉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大口黑鲈”经抽检兽药残留含量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大口黑鲈”的合格证明,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对此,三水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大口黑鲈”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381.8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查验“大口黑鲈”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规范经营提醒
市场开办方
要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每天对7个重点品种水产品(大口黑鲈、乌鳢、牛蛙、鳊鱼、鲫鱼、黄鳝、泥鳅)的进货凭证、质量合格凭证情况进行查验,对水产品销售者入场销售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对抽样检验、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水产品进行及时处置并规范记录处置情况,制定对场内重点品种水产品销售者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的管理约束措施并严格执行。
水产品销售者
要依法落实7个重点品种水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要求,索取并留存重点品种水产品进货凭证(包含水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和质量合格凭证,销售进口水产品留存对应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法律法规导航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
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中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
第十五条 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
第四十八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来源: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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